调解员守则

第一条 调解员应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仁合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规则,恪守调解员的职业道德,依照调解试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调解的方式友好、中立、保密、高效地解决争议。

第二条 调解员应接受本中心制定的调解员培训计划,参与本中心的培训,应具备调解技能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三条 调解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调解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运用调解技巧与调解经验,协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达成调解协议。

第四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应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解收费办法等事项。

第五条 调解员必须始终坚持中立与公正的立场,遵循程序性合法、实体性合法,调解工作始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洽和权力行使,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其接受调解。

第六条 调解员如与当事人及其争议利益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向本中心披露情况,依照调解规则主动回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参与调解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条 调解员应当严格遵守调解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调解信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应当披露或双方当事人同意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调解程序结束后,无论调解成功与否,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在调解后就同一争议进行的仲裁、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担任该争议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第十条 如调解员实施上述禁止行为,被本中心纠察或被当事人投诉时,应立即终止并退出本次调解程序;如调解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当事人或本中心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或调解中心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深圳市福田区仁合商事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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